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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芬蘭禽肉進口

發布時間: 2023-12-26 11:24:4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12月22日發布公告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有關中國從芬蘭輸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芬蘭禽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關于中國從芬蘭輸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芬蘭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凍雞肉(活禽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脖、翅及腳的軀體可食部分)及其副產品,包括:冷凍雞肉(整的或塊的,不包括冷凍雞胸、冷凍雞腿)、冷凍雞胸、冷凍雞腿、冷凍的整只雞(不包括內臟及胃腸等消化道器官)、冷凍雞琵琶腿;冷凍雞爪、冷凍雞整翅、冷凍雞翅(翼)中、冷凍雞翅根、冷凍雞翅尖、冷凍雞兩節翅(含翅尖)、冷凍雞軟骨、冷凍雞心、冷凍雞肝、冷凍雞骨、冷凍雞皮。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禽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在芬蘭食品局(以下稱芬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未經注冊的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芬方確認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的要求,芬蘭屬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無疫國家。

(二)用于生產輸華禽肉的活禽須符合的條件。

1.孵化、飼養并屠宰于芬蘭,未曾與其他圈養動物混養,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來自于宰前6個月內未發生過禽衣原體病、禽支原體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禽傳染性喉氣管炎、傳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馬立克氏病、禽結核病、禽霍亂和禽沙門氏菌感染的農場。

3.來自宰前6個月內未因發生過中國、歐盟、芬蘭和WOAH規定的其他應申報禽類疫病而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制的農場。

4.從未使用過中國和芬蘭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三)加工過程要求。

1.依照中國、歐盟及芬蘭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輸華禽肉的活禽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

2.執行芬蘭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歐盟及芬蘭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3.產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歐盟及芬蘭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際標準。

4.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應按照有關國際標準開展疫情防控,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5.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存放禽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禽肉的專門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禽肉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和英文打印或書寫,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芬方應提供官方檢驗檢疫印章印模和標識、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標識說明、電子證書發送郵箱名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有更改、變換,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芬方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核查,芬方應確保電子信息安全準確。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禽肉必須用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

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或中文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

外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或中文標明產地國、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經中方備案認可的芬蘭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預包裝禽肉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禽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質的污染。

禽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產品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

貨物裝入集裝箱后,運輸前在芬蘭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加施鉛封,鉛封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七、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衛生要求

(一)加工場所及設施設備要求。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有獨立的加工處理間或區域,與非食用副產品的處理相對隔離。加工車間或區域及其加工衛生條件應當符合芬蘭及歐盟有關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衛生標準。加工車間的面積應與屠宰加工能力相適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布局應做到臟、凈分開,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實施預冷,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有專用的預冷設施、包裝間。

(二)人員衛生要求。

生產加工企業應根據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流程配備相應經過培訓的人員。肉類和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區域的人員,以及潔凈度不同的各加工區域的人員,在未經過消毒及更換工作服等清潔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崗。

(三)溫度要求。

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分割間的溫度應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燙洗車間);凍結間溫度應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儲存庫溫度應控制在零下18℃以下。設施清洗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40℃,設備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如實施預冷,預冷后可食用禽副產品中心溫度應保持不高于3℃。運輸過程中可食用禽副產品中心溫度應不高于零下15℃。

(四)加工后對產品的要求。

禽副產品在冷凍和包裝前需經過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確認其表面清潔,無膿液、滲出物、病變組織、體液、胃腸內容物或其他異物(塑料、金屬、殘留飼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產品不得與非食用產品在同一區域內加工。用于向中國出口的可食用禽副產品必須按產品種類單獨包裝,有專門區域存放并明顯標識。

(五)生產過程衛生控制。

生產加工企業應對不同工藝的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制定微生物監測計劃,記錄、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監控數據,建立數據庫。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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