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對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審查提示
發布時間: 2022-11-03 11:00:56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醫療美容行業快速發展,同時,也存在違法發布廣告或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現象。為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依據廣告法律法規,對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審查作如下提示:
一、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商業廣告。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
二、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應當按照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等管理制度。廣告審查人員要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醫療美容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三、醫療機構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應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按照《核準的成品樣件內容、媒體類別依法發布醫療美容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醫療機構,以及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一律不得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四、醫療美容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或者相關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不得對醫療美容服務及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等作虛假宣傳或者誤導表述。
(十)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五、禁止以“種草”軟文、直播視頻等形式,在互聯網平臺發布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醫療美容廣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身份之便,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